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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谭某甲与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字第770号原告谭某甲。被告谭某乙。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了原告谭某甲诉被告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甲负担。审 判 员  谢红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文滔校对责任人:谢红军打印责任人:郭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