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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与杨永全、陆贤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杨永全,陆贤芹,陈尚勇,王丽,王保波,郭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4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许何,行长。被执行人:杨永全,男,1980年7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陆贤芹,女,1968年4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陈尚勇,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王丽,女,1979年5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王保波,男,1961年5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郭传梅,女,1966年4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申请执行杨永全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五民二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审 判 员  陈义早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