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碾民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景超与张拥军、刘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景超,张拥军,刘贤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2068号原告孙景超,居民。被告张拥军,居民。被告刘贤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景超诉被告张拥军、刘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景超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一五年九月十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