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小组村民代表、丁某某诉被告某某甲供销合作社、某某乙合作联社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小组村民代表、丁某某,某某甲供销合作社,某某乙供销合作联社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994号原告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小组村民代表、丁某某被告某某甲供销合作社,负责人:薛某某被告某某乙供销合作联社,负责人:赵某某原告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小组村民代表、丁某某诉被告某某甲供销合作社、某某乙合作联社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及案件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原告”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不明确,所诉事实、理由和证据不能支持其原告身份地位;且诉状落款起诉人亦难以确认;丁某某到庭亦无具体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小组村民代表、丁某某的起诉。诉讼费1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继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