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薛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建军审 判 员 刘 成人民陪审员 袁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