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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薛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建军审 判 员  刘 成人民陪审员  袁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