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5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粤慧丰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力伟翔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581-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粤慧丰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镳。被执行人深圳市力伟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水银。深圳市长江力伟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同观大道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1栋6层B区,组织机构代码576359198。法定代表人熊瑞忠,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粤慧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力伟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长江力伟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力伟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长江力伟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679445.33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剑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