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969号原告林某,女,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渔民,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兴洲,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渔民,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俩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兴洲、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被告陈某甲在东山县宫前村受雇捕鱼期间与原告认识,而后同居生活,2008年6月19日生育女儿陈某乙,2011年5月2日生育儿子陈某丙。2014年5月20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性格暴躁,原告经常遭受被告殴打。2015年2月1日晚上11点左右,被告酒后与原告发生口角,动手殴打原告,导致原告眼部受伤。2015年5月16日晚上11点左右,原告再次遭受被告殴打,原告被殴打昏倒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边防派出所调解被告保证要悔改。2015年7月17日晚上6点多,被告酒后回家,无故虐待儿子陈某丙并殴打原告,原告母亲赶到后,被告抡起婴儿车砸向原告母亲,后又殴打原告母亲致其昏迷,被告因此被边防派出所处以拘留15天、罚款人民币500元。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同居生活,被告又经常殴打原告,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陈某丙和婚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陈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并没有于2015年2月1日殴打原告,原被告在办理结婚证之前以原告的名义购买了位于西埔镇的聚福尊品3幢501号商品房,该套商品房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另外,双方共生育四个子女,其中二个子女被原告私自送给他人抚养,儿子陈某丙和女儿陈某乙应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甲于2006年7月认识并同居生活,2008年6月19日生育女儿陈某乙,2010年生育一女(已送他人抚养),2011年5月2日生育儿子陈某丙,2014年又生育一子(已送他人抚养)。2014年5月20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5月16日晚上11点多,被告陈某甲酒后殴打原告,经陈城边防派出所教育后被告陈某甲书面保证不再殴打原告及他人。2015年7月17日18时许,被告陈某甲借酒劲无故殴打儿子陈某丙,原告林某发现后进行制止并打电话告知其母亲吴月金,原告林某与吴月金在劝阻时也被殴打致伤。2015年7月24日,东山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陈某甲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5年7月27日,原告林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林某提供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保证书、东山县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离婚协议书、东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甲自2006年7月同居生活,2014年5月才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前同居生活时间较长,彼此已较为了解,而且同居期间生育了四个子女,可见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结婚后因被告陈某甲酒后殴打原告及原告母亲,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被告陈某甲殴打原告林某及其母亲的违法行为是极其错误的,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应予以严肃批评。鉴于被告陈某甲已认识错误并表示悔改,而且双方并无其他不可化解的矛盾,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加强沟通与交流,顾念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尚有和好可能。从原被告双方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林某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俩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兰婷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