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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兰诉被告符仕平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田德生,南江县大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符某甲,曾用名符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和要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