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康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89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康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某某偿还申请人杨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3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杨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执行费29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康某某名下的某某市某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康某某名下的某某市某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支行账户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