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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威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卫凤申请执行管彦宁等人附带民事纠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381号申请人陈卫凤,女,汉族。被执行人管彦宁,男,汉族。被执行人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被执行人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威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标的46.1607万元,执行费6824.0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被执行人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重庆万流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管彦宁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未执行部分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再恢复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黔威执字第381号案件未执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金益审判员  高学忠审判员  邓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