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南定支行与苏兴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14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南定支行。被执行人苏兴娥。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南定支行诉苏兴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有119271.00元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商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