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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兵民申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什店联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什店联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兵民申字第000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FANSHIYONG,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尚诚,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什店联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塔什店镇。法定代表人:朱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永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相祖,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什店联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二民终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党新安审判员  程 军审判员  陈 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