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2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叶英翠、付洋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英翠,付洋,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2356号原告:叶英翠,女,汉族,1965年1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包河区美湖小区28栋406室,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51224556X。原告:付洋,男,汉族,1992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包河区。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传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英翠、付洋与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蒋鸿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