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吕性龙与开平市新穗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性龙,开平市新穗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124号申请执行人吕性龙,男。被执行人开平市新穗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坚勇。申请执行人吕性龙与被执行人开平市新穗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开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第014号仲裁裁决书,依上述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支付申请人2013年12月工资3000元、2014年1月工资3000元、2014年2月工资3000元、2014年3月工资3000元、2014年4月工资3000元、2014年5月工资3000元、2014年6月工资3000元、2014年7月工资3000元、2014年8月工资2300元,共26300元。上述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开平市新穗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性龙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开平市新穗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开平市新穗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逾期没有履行,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平市新穗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吕性龙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吕性龙向本院提供本院(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68-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被执行人开平市新穗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查证核实,本院(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中所查封的88T力劲牌压铸机一台、阿特拉斯100P(75+)空压机+干燥机+气缸1套、总控电柜一套、全厂电力网线等财产(存放在承租的厂房),变卖所得款项交由开平市人民法院保管,优先用于清偿上述租金及被告胡坚勇在开平市人民法院(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45号案中应付给开平市翠山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电费,故上述财产在本案中无法处置。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平市新穗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1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