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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3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青岛市平度宏华橡胶厂与张兴福、刘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平度宏华橡胶厂,张兴福,刘保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125号原告青岛市平度宏华橡胶厂,住所地平度市崔家集镇小张家村。法定代表人张永军,厂长。被告张兴福。被告刘保华,原告青岛市平度宏华橡胶厂与被告张兴福、被告刘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市平度宏华橡胶厂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对被告张兴福、被告刘保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兴福、被告刘保华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平度宏华橡胶厂撤回对被告张兴福、被告刘保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9元,减半收取604.5元,由原告青岛市平度宏华橡胶厂负担。本院收取的财产保全费720元,退给原告青岛市平度宏华橡胶厂。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