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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绿洲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绿洲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1389号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根,该公司法务。被告常州市绿洲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金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红军,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绿洲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8元,减半收取2664元,由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道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阿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