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灞民初字第0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075号原告徐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建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02年分居生活至今。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其与原告于2002年分居生活至今属实。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9月8日登记结婚,1988年6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甲,1991年4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于2002年原告徐某某以夫妻感情不和、常发生吵打等离家外出打工,即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7月13日原告徐某某以上述诉称理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李某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均表示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狄寨街道办事处及张洪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原、被告“户籍证明”一份;原、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于2002年分居生活至今,致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之规定,原告徐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应予以准许。原、被告均表示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故以现有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及各人经手债权、债务归各人所有或偿还为宜,由于原、被告婚生之子、女均已成年,子女随谁生活,本院不予涉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家中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三、各人经手债权债务归各人所有或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徐某某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50元并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宝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