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腊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岳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腊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岳某,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公民身份号码XXX。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12月12日生,傣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公民身份号码XXX。关于岳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腊民二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原告岳某同意被告李某某将云KE04**号东风标致508轿车作价150000元抵给原告岳某,其余借款150000元被告李某某在2014年8月14日前支付给原告岳某;二、云KE04**号东风标致508轿车的过户手续在10日内由原告岳某自省办理,过户费用由原告岳某负担,如需被告李某某协助办理手续,被告李某某必须办理;三、自原告岳某、被告李某某在本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按手印时,云KE04**号东风标致508轿车即属于原告岳某所有;四、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用1120元,原告岳某自愿负担。”该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岳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150000元,2、执行费2150元。经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5)腊执字第1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尉钧审 判 员 张晓青代理审判员 李进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车绮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