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商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与淮安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淮安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00201号原告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丁祖亮,该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海娟,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慧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新宇,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淮安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5元,减半收取234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姚根代理审判员 薛爱丽人民陪审员 倪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