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民初字第5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奕霏与王星星、王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奕霏,王星星,王强,临沂聚森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5413号原告陈奕霏。法委托代理人孙希星,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星星。被告王强。被告临沂聚森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馨景花园4-1601室。法定代表人王星星,经理。原告陈奕霏诉被告王星星、王强、临沂聚森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士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奕霏的委托代理人孙希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星星、王强、临沂聚森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星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奕霏诉称,2015年2月14日,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给原告打了一张收条。被告王强与被告王星星系夫妻关系,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权益,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星星、王强、临沂聚森进出口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星星、王强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8月6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14日,被告王星星因采购木门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被告公司自愿提供担保。被告王星星在收到借款后,为原告出具收到条一张、借条一张。其中借条载明:“借条,今借陈奕霏现金人民币300000.00,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用于采购木门流动资金。担保单位:临沂聚森进出口有限公司(章)。借款人:王星星2015.2.14号。”后原告向三被告催要借款,三被告拒付至今。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偿付借款300000元及起诉后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诉讼中,因被告王星星经常居住地为临沂,费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提交法庭的借条、收到条等及庭审笔录等予以确认,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王星星向原告陈奕霏借款300000元未还的事实,有其为原告出具的收到条、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强与被告王星星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为经营所借,借款应视为二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公司自愿提供担保,但未明确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间,依相关法律规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原告要求的还款宽限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因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出明确约定,原告可要求随时被告还款。三被告未在原告要求的还款宽限期内偿还借款,均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陈奕霏要求被告王星星、王强偿还其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王星星、王强、临沂聚森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星星、王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陈奕霏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5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临沂聚森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星星、王强追偿。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士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管旭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