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旭昶与孙培信离婚(返还彩礼)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昶,孙培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陈旭昶,男,1990年5月9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豫龙镇二十里铺村二十里铺343号。被执行人孙培信,女,199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豫龙镇石柱岗村石柱岗312号。本院在执行陈旭昶与孙培信离婚(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荥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马 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