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胡海田、伍枝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海田,伍枝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保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永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棚场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江南,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向仍波,该联社万坪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和政,该联社资产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胡海田,男。被执行人伍枝清,男。永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胡海田、伍枝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55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标的为9000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的标的为90000元。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永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的(2015)永执保字第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