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非诉行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泰州市高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XX平、周红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州市高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X平,周红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非诉行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政府大楼东裙三楼。法定代表人李友荣,主任。被执行人XX平。被执行人周红莲。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XX平、周红莲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泰高非诉行审字第6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被执行人XX平、周红莲应共计缴纳社会抚养费61136元及滞纳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XX平、周红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书面申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高非诉行审字第0006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