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551号原告陈某某,女,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何杰,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香港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离婚证据不足,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证据不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贵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苟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