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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寿执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马兰茂、李瑞香等与乔洪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兰茂,李瑞香,常立梅,马涛,乔洪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寿执字第860号申请执行人:马兰茂申请执行人:李瑞香申请执行人:常立梅申请执行人:马涛被执行人:乔洪义申请执行人马兰茂、李瑞香、常立梅、马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乔洪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0)寿刑初字第4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兰茂、李瑞香、常立梅、马涛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银行、房管局及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寿刑初字第4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杨欣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洪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