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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三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吕某某、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三初字第00115号原告:吕某某,女,19XX年6月26日生,满族,住开原市兴开街。被告:赵某某,男,19XX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昌图县通江口镇。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03年11月被告在大连出海捕鱼至今未归,已无法继续生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原告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为夫妻关系。2、出生证明一份,证明子女情况。3、大连湾边防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至今无下落。4、昌图县通江口镇某某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自2003年11月至今下落不明。被告未提交答辩状、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7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7月11日生育一女赵某甲。2003年11月10日夜被告与他人驾驶一条小渔船出海,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双方分居至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大连湾边防派出所情况说明、昌图县通江口镇某某村委会证明及本院询问被告父母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认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自2003年11月10日夜与他人驾驶小渔船出海,至今未归,原、被告分居近十二年,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婚生女赵某甲由原告抚养。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学忠审 判 员  韩立国人民陪审员  徐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仇开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