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5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伯洋和屈彩霞与被告被告冯智忠、榆林市智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亮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伯洋,屈彩霞,冯智忠,榆林市智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亮梅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409号原告王伯洋(又名王军)原告屈彩霞二原告共同代理人胡永生、孙爱莲被告冯智忠委托代理人高阿利、殷曼丽被告榆林市智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智忠第三人王亮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伯洋、屈彩霞与被告冯智忠、榆林市智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亮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伯洋、屈彩霞于2015年9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一、对被告冯智忠所有的位于榆林市西沙胜天桥南广济南村15排6号-1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0012**)予以查封;并已对上述保全财产提供担保。二、对被告榆林市智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恒安北路、银沙东路(预售许可证号为榆住建预售证第2013-23)预售楼号为1栋3单元-301室、3单元-302室、4单元-301室、4单元-302室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对上述保全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伯洋、屈彩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冯智忠所有的位于榆林市西沙胜天桥南广济南村15排6号-1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0012**),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以转让、变卖、抵押等方式处分该财产。二、对被告榆林市智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恒安北路、银沙东路预售楼号为1栋3单元301室、3单元302室、4单元301室、4单元302室的房屋四套(预售许可证号为榆住建预售证第2013-23)予以预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以转让、变卖、抵押等方式处分该财产。三、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晓涛代理审判员  杨桂宁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