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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寿光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光尚农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振农蔬菜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尚农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振农蔬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华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寿光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爱武,董事长。被执行人:寿光尚农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萍,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振农蔬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孟然,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寿光华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寿光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寿光尚农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振农蔬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华艺工贸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寿商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曹红光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银行、房管局及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寿商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杨欣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洪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