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熊成兵不服被告嘉鱼县潘家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熊成兵,男,1961年6月24日生,汉族,嘉鱼县人。被告嘉鱼县潘家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嘉鱼县潘家湾。法定代表人涂秋意,该镇镇长。第三人嘉鱼县潘家湾镇四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炳南,该村委会主任。第三人陈家辉,男,1958年5月24日生,汉族,嘉鱼县人,住嘉鱼县潘家湾镇四邑村六组31号。原告熊成兵不服被告嘉鱼县潘家湾镇人民政府2015年6月15日“关于熊成兵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答复意见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熊成兵诉称,嘉鱼县潘家湾镇人民政府侵犯其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将原告依法取得的5.2亩土地以信访答复处理给第三人陈家辉,依法应予撤销。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关于熊成兵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答复意见书”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成兵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向荣审判员杜耀祥审判员陈文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熊梦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