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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2015)道法行初字第32号原告何某某、杨某某与被告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处理一案行政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道法行初字第32号原告何某某,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XX。原告杨某某,女,1987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现住址XX。被告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在住址:道州北路。法定代表人:欧阳英,该委员会主任。原告何某某、杨某某不服被告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协商处理解决诉讼,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侵犯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杨某某撤回不服被告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某、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建平人民陪审员  陈金花人民陪审员  蒋小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朕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