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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尹海斌与杨学富、王淑莲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海斌,杨学富,王淑莲,刘敬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尹海斌。被告杨学富。被告王淑莲。被告刘敬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海斌与被告杨学富、王淑莲、刘敬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海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学富、王淑莲、刘敬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尹海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学富、王淑莲、刘敬芝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迎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