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尹海斌与杨学富、王淑莲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海斌,杨学富,王淑莲,刘敬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尹海斌。被告杨学富。被告王淑莲。被告刘敬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海斌与被告杨学富、王淑莲、刘敬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海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学富、王淑莲、刘敬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尹海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学富、王淑莲、刘敬芝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迎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