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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商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与李永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李永超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1186号原告: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付**号。法定代表人:杜海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防,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永超。原告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与被告李永超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烟台集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