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执字第7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钢成与陈学文、袁家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738-1号申请执行人杨钢成。被执行人陈学文。被执行人袁家苏。杨钢成与陈学文、袁家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9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陈学文、袁家苏欠杨钢成借款16万元,应于2015年4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已轮候查封陈学文、袁家苏名下位于淮安市友联巷34-2号1幢1室、2幢2室、3幢3室、4幢4室的房地产,(暂不宜处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轮候查封陈学文、袁家苏名下的房地产(暂不宜处理)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9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姚向东审 判 员  刘卫花代理审判员  张细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