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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商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曹国卫、曹凤莲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国卫,曹凤莲,王安胜,曹凤英,傅波,曹镇委,徐守栋,邹召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706号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宫秀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焕光,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小增,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国卫。委托代理人:曹凤莲,系被告曹国卫之妻。被告:曹凤莲。被告:王安胜。被告:曹凤英,系被告王安胜之妻。被告:傅波。被告:曹镇委,系被告傅波之妻。被告:徐守栋。被告:邹召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国卫、曹凤莲、王安胜、曹凤英、傅波、曹镇委、徐守栋、邹召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