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商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曹国卫、曹凤莲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国卫,曹凤莲,王安胜,曹凤英,傅波,曹镇委,徐守栋,邹召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706号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宫秀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焕光,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小增,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国卫。委托代理人:曹凤莲,系被告曹国卫之妻。被告:曹凤莲。被告:王安胜。被告:曹凤英,系被告王安胜之妻。被告:傅波。被告:曹镇委,系被告傅波之妻。被告:徐守栋。被告:邹召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国卫、曹凤莲、王安胜、曹凤英、傅波、曹镇委、徐守栋、邹召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