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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裁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晒经乡人民政府与闫某某、赵某某不服社会抚养费缴纳决定书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裁字第01号申请执行人:晒经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庚。被执行人:闫某某,男,现年27岁,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女,现年25岁,汉族。申请执行人晒经乡人民政府因被执行人闫某某、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日作出晒经乡社会抚养费征字(2015)第001号社会抚养费缴纳决定书,被执行人闫某某、赵某某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书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据此,晒经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晒经乡人民政府作出的晒经乡社会抚养费征字(2015)第001号《社会抚养费缴纳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闫某某、赵某某在收到本裁定书之起日十日内履行晒经乡社会抚养费征字(2015)第001号《社会抚养费缴纳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闫某某、赵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朝辉审判员  赵解成审判员  周月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强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