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3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栋与沈家伟、张桂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415号申请执行人:黄栋。被执行人:沈家伟。被执行人:张桂先。申请执行人黄栋与被执行人沈家伟、张桂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作出的(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家伟、张桂先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黄栋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4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正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