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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86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无业。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锦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农历正月为家庭生活琐事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其多次要求被告回家生活,被告均不予理睬。现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夫妻之间为琐事吵架是正常的,现我愿意回原告家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农历正月为家庭生活琐事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负气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王某多次要求刘某回家生活,但刘某至今未回王某家生活。现原告王某认为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请求判令与刘某离婚,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由刘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在卷证明,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王某与刘某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虽也发生过争吵,但并无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原则性矛盾。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在今后的生活中,如双方对出现的问题理性地协商处理,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加之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也不同意离婚,本院综合考量,从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角度出发,判决双方不离婚为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锦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