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丁霞与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霞,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813号原告:丁霞,女,汉族,1962年9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传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霞与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蒋鸿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