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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卧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秀华诉被告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华,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卧民初字第85号原告孙秀华。被告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委托代理人李立志。委托代理人石庆春。原告孙秀华与被告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秀华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立志、石庆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于2006年被认定为工伤,此后她的工伤疾病多次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大庆市医保局工伤科报销完毕。由于单位支付她的工伤待遇出现差错,她与单位多次协商未果后提起劳动仲裁、诉讼。此后,单位又开始克扣她的工资(奖金)待遇8587元。单位的行为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36条和《劳动法》53条规定,严重地侵害了她的合法权利。为此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但被驳回。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作期间及工伤治疗期间即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份的工资(奖金)待遇858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告诉求并不属实,被告没有少支付原告的奖金。庭审中,原告向法庭举证如下:证据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庆劳伤险认决书(2006)A0295号)复印件1页、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庆劳鉴字(2010)第G12期G031)复印件1页、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庆劳鉴字(2013)第G05期G072号)复印件1页,欲证明:1、原告是工伤,有特殊医疗依赖,即工伤致残后必须终生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随时治疗工伤病情。2、特殊依赖含义就是工伤复发一种特征(特殊医疗依赖需要鉴定机构鉴定为工伤复发后就医治疗工伤复发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换言之,该说法违法《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是错误的);3、伤残六级,为部分劳动能力,治疗后还得工作,被告不能让原告回家休养就回家休养,这些都是法定的;4、须用轮椅和拐杖,肢体残疾,病情严重。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两个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均没有对原告做出护理依赖性的鉴定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原告的特殊医疗依赖属于对原告原工伤伤情是否需要后续治疗的认定。原告可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并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二:孙秀华ERP考勤打印件8页、纸板考勤复印件1页,欲证明原告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出勤和休工伤假情况。经质证,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可以体现原告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6日正常上班,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1月31日原告休假未上班。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三:门诊诊断书复印件2页、门诊处置单及门诊费票据复印件2份4页、门诊处置单及门诊费票据复印件1份2页,欲证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等规定,原告治疗工伤疾病应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资项目中的奖金应照发。经质证,被告认为门诊诊断书与原告是否应当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不具有关联性,而且其中2015年4月3日的门诊诊断书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停工留薪期应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四:2014年10月卧里屯一所工资表复印件5页、大庆石化公司岗位工资变动审批名册复印件1页、2013年11月卧里屯一所工资表复印件5页,欲证明原告孙秀华岗位工资3580元,为技术三级。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是技术三级人员也无异议。但是物业一所还有李永芹也是技术三级的管理人员,奖金系数也为1.2,与原告一致,足以证明被告在奖金问题上没有给原告任何歧视性待遇。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五:《大庆石化矿区物业管理中心二〇一一年绩效考核办法》复印件7页,欲证明自2011年1月1日起,原告奖金系数就应为1.4,本办法由物业管理中心2011年1月14日二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具有法律效力。0.4的系数参考所在单位综合系数计算,所在单位综合系数指导0.4系数。经质证,被告对该规定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该规定是通过职代会通过的也无异议,但是结合该规定的第14条、第16条可以看出该参考指导系数只是对基层单位的一个建议参考系数,具体奖金系数的确定还要由基层单位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非要求基层单位强制执行本系数。并且物业所奖金系数的制定已经报请了该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机关物业管理中心进行认可和批准。本院将在论理处就奖金系数综合予以认定。证据六:《人事科(党委组织部)专项考核细则》复印件2页,欲证明此细则第3条“因工负伤(含非本人责任)的员工,经医疗部门批准休息治疗期内,不得奖。治疗期满,自正常上岗工作之日起参与本单位绩效考核,不能正常上岗不得奖”的规定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违反《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53条“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大庆石化矿区物业管理中心违法制定并执行文件,克扣工伤人员工作期间和治疗期间的工资(包括奖金),限制工伤人员治疗,导致原告病情加重,现在拄拐,被告歧视工伤人员、歧视残疾人。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证明的问题有异议。人事科制定的专项考核细则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认为,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有权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劳动报酬、劳动纪律进行考核管理。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则企业的该规章制度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七:1、卧里屯一所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奖金表复印件20页,欲证明孙秀华此期间实发奖金数为9145元,奖金系数为1.2;2、奖金对比明细表复印件1页,欲证明孙秀华期间应发奖金数为17732元,实发奖金数为9145元,少发奖金数为8587元。结合证据六,被告在原告上班期间(2014年7月至11月)并未按《大庆石化矿区物业管理中心二〇一一年绩效考核办法》中规定的1.4系数执行原告的奖金系数,而是按1.2执行的,在原告治疗期间(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1月31日)又克扣原告奖金,两项共计8587元。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从奖金表可以看出原告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奖金系数与李永芹、季华影等其他管理人员的奖金系数和实发金额都是一样的。而2014年11月之后少发和停发了原告的奖金是因为原告没有上班出勤,并且没有向单位提供停工留薪期的相应证明。本院将在论理处对该证据综合予以认定。证据八:2013年5月26日孙秀华的核磁申请及报告单(54页)复印件2页、2014年6月21日原告核磁申请及报告单(58、59页)复印件3页,欲证明2013年5月26日核磁报告单比前片好转,2014年6月核磁报告单并不比2013年5月的好转,结合证据二,2013年4月至2014年11月原告都在上班,不敢去哈市就医。单位领导要求她:“治病不能耽误工作,该划病假就划病假,再上医院就按60%开支,要不就转岗,下去当工人去,还挣不上这个奖金系数呢,挺大个岁数一点都不懂事,非得回原岗位,照顾你不让你上班你非得来,想熬个副科级当当是咋的?给你1.2系数已经是照顾你了,还要1.4系数,真是得寸进尺。”这些话都是2013年10月21日李科长上其单位进行意见答复时说的。从那以后,其单位领导经常冲她大喊大叫,她受尽了屈辱和折磨,这些都是因为被告违法造成的。原告多次诉求,问其再上医院考勤怎么划、工资怎么开、陪护人员怎么办,单位一直都说等一等,却迟迟不解决,故意拖着,最后让原告去起诉。等原告仲裁时又说过了时效,处处为难原告,耽误了原告上医院治疗,影响恢复,给以后申请再去治疗增加了难度。现在医保局好容易同意原告本人再到军区医院治疗一次,单位又挑理,又说没有转诊,故意刁难工伤人员,耽误了治疗,影响恢复。就是犯人也得给治病呀,被告不把工伤人员当人,以权压法,造成严重后果应由企业负责。经质证,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报告单既不能证明原告所阐述的事项,并且与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毫无关联性。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述。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九:仲裁裁决书1份,欲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后提起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经质证,被告对仲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该仲裁裁决同时也证实了原告在仲裁庭审时未提供足以证明其应享受1.4的奖金系数的有效证据,未提供足以证明其应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有效证据。因此,仲裁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而在本次庭审中原告依然未举新的证据来证明上述两个问题。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法庭出示证据。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0日,原告在工作期间受伤。2006年12月21日,原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庆劳社伤险认决字(2006)A0295号)。2010年12月23日,原告经大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伤残六级,有特殊医疗依赖(庆劳鉴字(2010)第G12期G031号)。2013年5月28日,原告经大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伤残六级,特殊医疗依赖,可配置轮椅、拐杖(庆劳鉴字(2013)第G05期G072号)。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6日期间,被告按照1.2的系数向原告发放了奖金。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1月31日,原告未上班。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原告在其诉请的期间内是否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二是被告按1.2的奖金系数向原告发放奖金是否合理。关于争议焦点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大庆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可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和延长,应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原告未向法庭提交相关停工留薪期认定的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则本院认为2014年7月份至2015年1月份原告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有权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劳动报酬、劳动纪律进行考核管理。被告单位的《大庆石化矿区物业管理中心2011年绩效考核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聘任到基层单位管理岗位主管或主页技术岗位技术三级的人员,以所在单位综合系数为基点,按再提高0.4的参考指导系数,由基层单位在本单位当月奖金总额内考核兑现”,可见0.4的系数系参考指导系数,被告在此参考系数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奖金系数,系被告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因此,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6日原告上班期间,被告按照1.2系数向原告发放奖金符合法律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原告主张按照1.4系数计算奖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1月31日原告未上班,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应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被告根据其规章制度扣发该期间的奖金不违法法律规定。则原告主张该期间的奖金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秀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孙秀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珍代理审判员  毛瑞利代理审判员  杨旭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偲默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大庆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四)与工伤有关联疾病的确认;(五)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六)职业康复的确认;(七)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八)医疗依赖程度的鉴定;(九)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