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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民一终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顺利与被上诉人何红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顺利,徐玉芹,何红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中法民一终字第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顺利,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玉芹,女。委托代理人付毅,湖南群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红卫,男。上诉人陈顺利因与被上诉人徐玉芹、何红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一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顺利、被上诉人徐玉芹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毅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何红卫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1年11月1日,陈顺利与何红卫签订合伙协议书,双方约定各自出资2495500元共计4991000元合伙在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老麻竹皂购地建房销售,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协议签订后,陈顺利、何红卫即决定共同建房两栋对外出售。2012年10月3日,徐玉芹(乙方、买受人)通过祁东县宣泽房产中介公司徐倩倩介绍,与(甲方、出卖人)何红卫签订了套房买卖契约,双方约定将何红卫座落在老麻竹皂内新建套房B栋2单元,西面户号B29902号第七层套房,建筑面为129平方米出卖给原告,套房成交价格为980元/㎡,总价126400元;出卖人应当于2013年8月1日前,将该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由甲方将上述房屋正式交付给乙方。同时在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中的第2项规定为分期付款: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时买受人首次支付60%的购房现款,第二次待到本层踏板时,再付30%的购房款,第三次待到主体成功后交清全部房款,但必须在甲方通知七日内到甲方办理,过期办理按1.5%月息收取。另外,双方又在附则中约定:第一次付房款81500元;第二次付房款33270元;第三次付房款1163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交付购房款81500元给何红卫,何红卫将此情况及时告知陈顺利,陈顺利表示同意。2013年1月29日,何红卫与陈顺利之间签订麻竹小区施工承包合同书,双方就麻竹皂合伙开发项目改建施工工程,发包给陈顺利单独承包施工。至今,徐玉芹所购买的房屋第一层尚未建成,导致房屋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给徐玉芹使用。原审认为,徐玉芹与何红卫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徐玉芹在订立合同后将购房款81500元交付给了何红卫,但何红卫却未依照合同约定向徐玉芹交付房屋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且至今徐玉芹所购房屋第一层尚未完成,仍处于停工状态,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徐玉芹请求解除与何红卫之间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徐玉芹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向何红卫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时,视为通知了何红卫,该合同自此解除。合同解除后,何红卫所收取徐玉芹的购房款81500元依法应予返还。因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约定如徐玉芹在何红卫通知付款后7日内未付,逾期按1.5%月息收取利息。徐玉芹请求何红卫返还购房款81500元及自2013年8月1日后按1.5%的月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该院予以支持。何红卫收取徐玉芹的购房款属于何红卫与陈顺利合伙期间的合伙债务,依法应由陈顺利负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何红卫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向原告徐玉芹返还购房款81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本金81,500元计算按15‰的月利率计算,自2013年8月1日起至被告返还购房款时止);被告陈顺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37元,由被告何红卫、陈顺利负担。宣判后,上诉人陈顺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徐玉芹在选房上存在过错,被上诉人何红卫明知徐玉芹选定的房屋交房时间难以确定,仍与徐玉芹签订买卖合同存在过错,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陈顺利对被上诉人徐玉芹的诉讼请求不承担民事责任。被上诉人徐玉芹答辩称,何红卫与陈顺利之间的合伙关系与徐玉芹无关,在原审庭审过程中,陈顺利与何红卫承认收到了徐玉芹的购房款并用于投资建房,同时徐玉芹购买的房屋至今仍不能交付,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何红卫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系陈顺利和何红卫合伙建造,双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陈顺利、何红卫对合伙债务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红卫于2012年10月3与徐玉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徐玉芹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81500元,何红卫却未按合同约定在2013年8月1日前向徐玉芹交付房屋,且涉案房屋现只打好地基,自2012年7月停工后至今仍未复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何红卫已造成根本违约,徐玉芹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何红卫应当退还徐玉芹支付的购房款81500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依上述法律规定,原审判决陈顺利对何红卫返还徐玉芹的81500元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故上诉人陈顺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37元,由上诉人陈顺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龙 巍审判员 刘丽娅审判员 邓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宇翔校对责任人:刘丽娅打印责任人:唐宇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