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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艾云与陈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艾云,陈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陈艾云,女,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慧,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艾云与被执行人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的(2012)源商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艾云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2012)源商初字第62号沂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陈艾云与被执行人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2)源商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审判员  徐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