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汪慧玲与李志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慧玲,李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1217号申请执行人:汪慧玲,女,汉族,1979年09月26日,现住新疆昌吉市。被执行人:李志武,男,汉族,1974年08月07日,现住新疆昌吉市。汪慧玲申请执行李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010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180元,未执行标的161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起每月20日支付案款1000元直至案款全部付清,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汪慧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汪慧玲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010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卫东审判员 刘云川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建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