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安徽工艺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杭州工力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工艺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工力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88号原告:安徽工艺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薛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鹏飞,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工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丁国飞,总经理。原告安徽工艺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艺贸易公司)与被告杭州工力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力鞋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成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葛茂鑫、周建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工艺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鹏飞到庭参加诉讼,工力鞋业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艺贸易公司诉称:原告系一家进出口贸易企业,2014年6月份与美国一家企业达成合作协议,由原告为该美国企业在国内定制一批鞋。2014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要求被告按照原告提供的客户确认样或者确认的品质样为标准生产同品规格鞋,合同总货款达446400元,交货期为2014年10月15日。9月28日,原告按照约定支付给被告定金44640元,但被告一直未交付该货物。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工力鞋业公司双倍返还工艺贸易公司定金8928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工力鞋业公司负担。被告工力鞋业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工艺贸易公司(合同甲方)与工力鞋业公司(合同乙方)签订编号为AJ1384号和编号为AJ1385号两份《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商品名称为250113347鞋9600双,价值230400元;以及商品名称为25014237鞋9600双,价值216000元。两份合同同时约定:乙方向甲方交货期为2014年10月15日;乙方需按时、按质、按量交货给甲方;甲方支付乙方10%定金,余款出货后30天内凭乙方开出的正确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清货款;合同的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条款而造成损失(包括外国客户的损失),除须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外,还需赔偿对方实际损失。2014年9月28日,工艺贸易公司通过招商银行转账方式将合同约定的10%的定金即44640元支付给工力鞋业公司,但工力鞋业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能提供货物。2014年11月21日,工艺贸易公司向工力鞋业公司发函,要求解除编号为AJ1384、AJ1385两份《买卖合同》,并要求工力鞋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工艺贸易公司提供的两份《买卖合同》、付款回单、催告函、邮件回执,以及工艺贸易公司的当庭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编号为AJ1384号和编号为AJ1385号两份《买卖合同》系工艺贸易公司与工力鞋业公司依法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且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和履行各自的义务。工艺贸易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按约向工力鞋业公司支付了44640元定金,工力鞋业公司未约定向工艺贸易公司提供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工艺贸易公司现要求工力鞋业公司返还双倍定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工力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安徽工艺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定金892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2元,由被告杭州工力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成菊人民陪审员 葛茂鑫人民陪审员 周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梅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