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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多芬艺术培训学校、湖北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多芬艺术培训学校,湖北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张志萍,段加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136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陈大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多芬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志萍,校长。被执行人:湖北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宏,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志萍。被执行人:段加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7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多芬艺术培训学校、湖北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张志萍、段加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多芬艺术培训学校、湖北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张志萍、段加政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的逾期利息为322210.62元;三、承担案件受理费24525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50000元,执行费54909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多芬艺术培训学校、湖北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张志萍、段加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岛沿湖大道房屋(权属证号鄂州市房权证梁子湖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708.68平方米;权属证号鄂州市房权证梁子湖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645.26平方米;土地证号鄂州国用(2004)第3-4号)。现申请执行人湖北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房产,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岛沿湖大道(权属证号鄂州市房权证梁子湖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708.68平方米;权属证号鄂州市房权证梁子湖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645.26平方米;土地证号鄂州国用(2004)第3-4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政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