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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樊×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851号原告樊×,女,1981年5月31日出生。被告赵×,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