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樊×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851号原告樊×,女,1981年5月31日出生。被告赵×,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