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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强诉韦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韦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李强,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韦乐,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原告李强诉被告韦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强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郃春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