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强诉韦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韦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李强,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韦乐,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原告李强诉被告韦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强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郃春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