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志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56号。法定代表人陈幼兵,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文韬,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罗志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2136元,由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远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赵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