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9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兆麟信用社与左亚玲、姚国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兆麟信用社,左亚玲,姚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954-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兆麟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透笼街64号曼哈顿商厦新区*层****号,机构代码68029963-1。代表人王永革,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俊成,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聂瑀,该单位政策法规部职员。被执行人左亚玲,女,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姚国友,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兆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左亚玲、姚国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里民二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兆麟信用社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2294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左亚玲、姚国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鸣辉人民陪审员 邢德辉人民陪审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