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任冰艳与李玉、王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任冰艳。被执行人李玉。被执行人王新华。本院在执行任冰艳和与李玉、王新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福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