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任冰艳与李玉、王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任冰艳。被执行人李玉。被执行人王新华。本院在执行任冰艳和与李玉、王新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福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