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0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周伟清与湖南盛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554号原告周伟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红典,宁乡县唯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世纪阳光B栋2单元1621号房。法定代表人陈本财,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陶海燕。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原告周伟清与被告湖南盛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伟清负担。审 判 长  蒋芷华人民陪审员  徐红斌人民陪审员  陈跃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叶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